汽车圈
  • 新闻焦点
  • 消费报告
  • 维权通道
  • 有事郝说
  • 315消费论坛
  • 关于我们
  • 反垄断常态化还得完善细则
    时间:2014-09-01 11:12  来源:腾讯专稿  作者:江南

    我国汽车界开展的反垄断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奥迪、奔驰等都榜上有名,据央广网报道称,奥迪日前承认其垄断行为违法,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既然奥迪等企业承认存在垄断行为,那么对其罚款也是必然,罚款多少呢?有一个现象值得人们注意,网上先后出现了几个不同的数字,并且相关很大。

    此前有传言,奥迪将被处以18亿元的罚款,这个数据缘自去年一汽-大众奥迪销售汽车488488辆,若以单车均价40万元计算,销售总额为1954 亿元。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罚款18亿元与这个计算结果比较吻合。

    但是,这个数据被否认,又有传言,奥迪将被处以2.5亿罚款。18亿罚款是媒体根据产销数据计算的结果,2.5亿罚款也不是空穴来风。不管多少亿吧,反正18亿与2.5亿相差很大,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别?

    这暴露出反垄断细则不完善的问题,今后,我国的反垄断不仅会在汽车领域,其他领域也会开展,应该借鉴欧美的经验不断完善细则,把反垄断持续开展下去,才有利于我国汽车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通览全文,该法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涵盖了垄断的主要方面,该法原则性很强,反垄断细则方面稍显不足。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诞生,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欧盟竞争法源自《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102条(关于禁止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竞争法体系除《欧盟运行条约》外,还包括据此制定的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日本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赠与及表示法》以及基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分期付款销售法》、《消费者合同法》等。

    欧美日还制定了汽车流通相关法规。欧盟的新车销售适用于2010年发布的《330/2010号条例 》,售后市场适用于《330/2010号条例 》、2010年发布的《461/2010号条例 》和若干专属指令。美国有《联邦汽车特许经营法》以及各州出台的汽车特许经营相关规定。日本的规定更细一些,先后制定了《关于流通领域交易行为的相关反垄断法实施指南:汽车流通适用手册》、《汽车行业公平竞争规约》、《汽车行业限制提供赠品公平竞争规约》。

    要借鉴欧美日的成功经验,有必要先解剖汽车领域的垄断。汽车领域的垄断分为纵向和横向垄断,纵向垄断主要在销售和售后领域比较常见;横向垄断主要在零部件领域,也比较隐蔽。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在榜上有名,就是采用横向垄断。

    纵向垄断主要采用纵向垄断协议方式,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如生产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有纵向价格限制与纵向非价格限制两种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广泛实行的以4S店为主的品牌销售模式中,由于缺乏对汽车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和总经销商)的限制性条款,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纵向限制的现象比较普遍。

    汽车供应商要求授权经销商必须以指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汽车供应商限定新车/配件的最低销售价格;如果经销商不以供应商规定的价格或低于最低限价进行销售,供应商则采取停止发货、提高价格、减少供货量等惩罚手段,严重的甚至会取消其经销资格等等,固定价格或者限定最低价格都属于纵向价格限制。

    所有的汽车企业都要求经销商遵守独家购买协议、区域限制协议和搭售协议等。独家购买是指汽车供应商禁止授权经销商从其他供应商进货;区域限制是汽车供应商为每个授权汽车经销商划定一个固定的销售区域,经销商只能在该区域内进行销售,如果在区域外进行主动销售,将会受到供应商的惩罚;搭售是汽车供应商向授权经销商供应畅销车型的同时搭售滞销车型。独家购买协议、区域限制协议和搭售协议等属于纵向非价格限制。

    我国汽车市场存在的垄断问题,在欧美日国家或多或少地出现过,他们为了解决汽车市场的垄断问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细则。

    在欧盟,汽车制造商可以选择采用独家分销模式或选择性分销模式,但只能二选一,如采用独家分销模式,授权经销商应在指定营业区域内经营;允许向汽车超市、互联网、其他独立经销商等转售产品;如采用选择性分销模式,授权经销商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设立二级销售网点,允许向所有最终用户进行主动销售,但不允许从事转售业务,经销商可以进行多品牌销售。禁止汽车制造商固定经销商销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销售价格,允许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分离。授权协议期限首次不得低于5年,如不续签,各方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经销商或授权维修商可以从第三方获得配件用于维修和保养,经销商可以向独立维修商供应配件。汽车制造商应向所有维修商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日本禁止汽车制造商直接或间接限制经销商的零售价格,但允许设定建议零售价格;禁止汽车制造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对经销商销售数量进行过度限制,允许汽车制造商采用销售区域制;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的被动销售;禁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的主动销售;禁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营销其他品牌或企业的竞争性商品;汽车制造商不得对不同经销商的供货价格实行区别对待;允许汽车制造商给经销商提供销售奖励,对所有经销商的销售奖励应实行同一标准;如经销商不同意畅销车与非畅销车搭配供货,汽车制造商不得威胁停止提供畅销车型;汽车制造商应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美国汽车销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允许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分离;汽车制造商不得越过经销商进行直接销售;经销商只能在授权区域内进行主动销售,但也允许被动销售;汽车制造商没有合理理由不得解除授权协议,如不续签,制造商应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经销商;汽车制造商向某一经销商销售新车或配件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向其他汽车经销商的销售价格;禁止汽车制造商以提供畅销车型为条件,搭售非畅销车型;汽车制造商不得设定经销商的销量目标;禁止汽车制造商固定经销商销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销售价格;汽车制造商应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法律精神指导下,不断完善反垄断细则,让反垄断不是一阵风,成为常态化,促进我国汽车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汽车圈大事小事天下事,有事郝说!
    最新资讯
    热门排行
    电话:010-66668888
    邮箱:haoqingfeng10#126.com (将#改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冠城名敦道7号楼1804室
    Copyright © 2002-2011 汽车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50874号-1